第1135章 派遣、聘请工匠合同
要如此啰嗦,是因为诸邦国部落有些请求大秦帝国不能满足。
比如某些邦国想要聘请炼钢技术方面的工匠,嬴宏是不可能满足这种请求的。
虽然大秦帝国现在的百炼钢技术已经成熟了,甚至已经有了锻炼不锈钢的技术,但向外,嬴宏最多只会给诸邦国部落派遣掌握生铁锻铸技术的工匠。
并且,合同上写明了诸邦国部落要给予受聘请的工匠如何的待遇。
因为大秦帝国现在对自己国内的工匠是有食住、供给工资和公共医疗、公共教育等保障的。
诸邦国部落虽然还达不到大秦帝国现在这样的公共保障程度,但起码对聘请工匠的食住、供给工资要有一定的待遇保证,而且起码要达到大秦帝国内工匠的日常生活所需最低需求标准。
即大秦帝国的食堂对重劳力的免费食物供给标准。
至于工资,大秦帝国倒也不强制要求额度,诸邦国部落能给多少就给多少。
对于向外派遣的工匠,大秦帝国会额外补贴供给工资并提高其留在国内的妻儿子女的社会保障待遇。
另外,诸邦国部落必须完全保证受聘请工匠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若不然,大秦帝国有权力单方面断绝与其国的任何通商贸易活动和派遣工匠事,并单方面撕毁现有所有合同,情况更恶劣者大秦帝国是要对其动用武力打击。
嬴宏是要以武力征服全世界的,但事关自己同胞的安全,嬴宏对诸邦国部落要把丑话说在前头。
此外还有说明,受聘请工匠对诸邦国部落做出的建设是归诸邦国部落各自所有,受聘请工匠五年任期满后回国不会带走所做建设。
并且,随受聘请工匠一同前往诸邦国部落的翻译人员也要受到和受聘请工匠一样的待遇和保证。
因为受聘请工匠不可能听得懂诸邦国部落语言,就需要诸邦国部落在聘请工匠的同时再聘请相关语言的翻译人员。
这些翻译人员也是大秦帝国的人,所以应该受到的各项基本待遇、安全保证、额外补贴和在大秦帝国内的妻儿子女的社会保障待遇提高自然也要和受聘请工匠一样。
这份合同也和通商贸易合同一样,还没有签署生效,大秦帝国这边,中央工业部长墨木是要等诸邦国部落最高统治者或最高统治方签署完成后再签署并宣布生效。
另外再要说一下和合同没什么关系但和受聘请工匠有关系的事。
没有结婚或者没有妻子的受聘请工匠不算,有正妻的受聘请工匠在登记出国工作之前和正妻一起到相关部门签订一项夫妻协议保证书。
因为有正妻的受聘请工匠基本也都是一个人去国外工作的,毕竟去国外就是为了挣钱,不是为了带上老婆孩子一起去国外受罪的。
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既受聘请工匠的正妻能不能接受自己的丈夫在国外再纳娶妾室,能不能接受自己的丈夫在国外再纳娶的妾室生有自己丈夫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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