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禹接过方案书,翻开仔细看了看。
只见在方案中,“天启锂业”提出了向“禹航投资”借款15亿,同时代为帮“禹航投资”收购余下“泰利森”股份的意见,同时……在方案中,天启锂业还提出了两个比较敏感的制约条件。
第一个条件。
15亿借款,按照长期借贷银行利率标准,进行季度付息,且提出了如果“禹航投资”要就这15亿借款,要求进行债转股的话,那么,在债转股方案提交证监会审核之日起,借款将不再进行计息。
第二个条件。
在整个狙击诺克伍德并购泰利森行为里,天启锂业代为帮“禹航投资”收购的“泰利森”股份,如果未来禹航投资想要将股份进行变现退出,那天启锂业拥有同等价格条件下的优先收购权,且在整个收购泰利森股份行为中,禹航投资必须与天启锂业签订一致行为人协议,保证泰利森的控股权,在天启锂业一方。
苏禹看完了这份由天启锂业一方粗拟的方案协议,一时没说话。
而是将方案书,继续递给了身旁的何倩、梁斌,待俩人看完之后……
苏禹才继续问道:“你们俩觉得如何?”
“方案整体上,没有太大的问题。”何倩说道,“就是债转股上,如果我们要求,按照怎样的估值进行,没说清楚。”
“还有……”
“如果你们天启锂业在成功狙击诺克伍德,收购泰利森之后。”
“内部资产价值暴涨,且由于借款利息压力,内部现金流压力,在我们提出债转股之前,启动了股份增发方案,致使天启锂业股本、市值大增,这对我们想要债转股的意图,也是极为不利的,且方案在这方面,没有提出约束性。”
“一再的增发股份,扩大股本,会对集团原有股东的利益,造成伤害。”刘薇看了一眼何倩,对其敏锐的目光和观点,很是赞叹,应道,“所以,我们不会轻易增发股份融资,而且我们将债转股的主动权,交到你们手上,就已经算是相当于在二级市场上,向你们定向增发15亿资金的市场股份了。”
“至于何总所说的债转股,最终按照怎样的估值、股价进行。”
“这一点,方案中确实没说清楚。”
“但按照惯例,债转股的股价,也应当遵循于定向增发股份的定价,即二级市场20个交易日的平均价格。”
“按照苏总之前的提议……”
“这15亿资金的债转股主动权,无论时机,还是愿不愿意转的选择,都已经交到了你们手里。”
“我觉得,我们已经足够诚意了!”
“关于你方提出的第二个限制条件……”在刘薇的回应中,梁斌顿了顿,提出疑问,“既是联合狙击,一致行为人方面,这我们没有异议,但优先权方面,恐怕值得商榷,这并非是一个平等的条件,而我们“禹航投资”也没有义务遵守这个条件,毕竟当前主要是你们需要我们,而不是我们需要你们,保证“天启锂业”对“泰利森”的控制权,并非是我们“禹航投资”的义务。”
“梁总,优先权问题,只是你们在退出对“泰利森”的股权投资之时,方才生效。”刘薇强调道,“而且,是在出价平等的条件下,我们“天启锂业”集团才享有这个优先权,我觉得这对我们双方来说,是一个互利平等的问题,并没有不尊重你们的意思。”
“还有……”
“梁总表示在这轮投资合作中,是我们“天启锂业”需要你们“禹航投资”。”
“其实,我并不这么认为。”
“投资,是一个双向的事情,共赢,才是最终的目的。”
“如果苏总觉得投资我们“天启锂业”,共同狙击“泰利森”的这个项目,没有盈利前景,也没有投资价值的话,我想……不管我们怎么劝,给出怎样优惠的条件,苏总都不会投入哪怕一分钱。”
“我没有说你们“天启锂业”有不尊重我们“禹航投资”的意思。”梁斌强调,“我只是想阐明,既是投资、合作,那么双方在义务上,应是平等的,我们没有提出相应的限制条件,同样的,你们也不应该提出所谓的限制条件。”
“我们所提出的条件,都是遵循着苏总的建议提出的。”刘薇应道,“债转股的提议,以及共同狙击诺克伍德的提议,都是苏总主张的,而对于我们“天启锂业”来说,我们其实是配合着你们在修订方案。”
“不管从哪个方面来说,我觉得这份方案,已经足够诚意。”
“我们是急需要资金,但也不会为了急需的融资,而牺牲集团应有的经营主动权,如果我们“天启锂业”最终不能控股“泰利森”,那么……对于我们来说,这一场共同狙击诺克伍德的收购,就是没有意义的。”
“这一点,还希望苏总、何总、梁总理解。”
“当然,若梁总觉得在优先权上,还是存在着争议,你也可以提出你的建议。”
小主,这个章节后面还有哦,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后面更精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