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章 法律最终解释权归我方所有!
庭审开始后,张三率先举证。
完整的证据链形成闭环,无懈可击,力证王舒琪成立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系同一行为触犯多条罪名,符合想象竞合,不适用数罪并罚,应择一重罪。”
“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张三洪亮的声音在审判庭内响彻。
王舒琪脸色变得煞白,心脏咚咚咚地都快从嗓子眼儿跳出来了。
连忙扭头看向旁边的辩护人。
这也是她唯一能够抓住的救命稻草了。
而鲍龙鑫此时此刻眉头拧在一起,面色凝重不已。
不愧是法外狂徒张三老师,果然很厉害,刚开局就让他感受到巨大的压力。
但我鲍龙鑫也不是吃干饭的。
苦学法律多年,只为求得今日一鸣惊人。
无数牛批的诉讼策略在我脑海里疯狂浮现。
张三,接招吧!
思绪闪过。
鲍龙鑫目光骤然变得坚定无比。
深吸一口气,开口道:
“我方认可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但不认可其证明力度!”
审查案件的证据必须遵循三个原则,即证据三性:
客观情况下的真实性;
与案件之间的关联性;
取得形式的合法性。
缺少任何一个都很可能不被法庭采纳。
这三个原则也是双方律师举证质证阶段重点关注和辩论的内容。
当然了,张三出手,不可能在这种地方犯低级错误。
他的证据链,就一个字:无懈可击!
因此鲍龙鑫也只能用一句万金油的话来强行质证,也就是所谓的“证明力度”。
用人话说就是,你的证据没有任何问题,但并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罪名成立。
听起来好像有点耍流氓的味道,但这句话在法庭交锋中出现的频率还是很高的。
“我方当事人对诽谤罪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愿意向被害人认错、道歉,以及赔偿损失。”
“但是,我方当事人并不成立寻衅滋事罪!”
象征性质证之后,鲍龙鑫紧接着道出自己的观点。
王舒琪被起诉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前者三年以下,后者五年以下。
想象竞合,择一重罪。
如果两个罪名都成立,那么将会以寻衅滋事罪来处罚,最高五年有期徒刑。
可如果把寻衅滋事罪给驳倒,只剩下诽谤罪,那么王舒琪的刑期最高不会超过三年。
一个三年以下,一个五年以下。
这差距不可谓不大。
反正诽谤罪是肯定没得辩了,还不如主动认罪认罚,给合议庭留下一个好的印象,再顺势反驳寻衅滋事罪。
以退为进,避重就轻!
这就是鲍龙鑫的诉讼策略。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有四种行为:”
“随意殴打他人;”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并且都需要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
鲍龙鑫站在那里,略带紧张地说道:
“而我方,我方当事人只是在网络社交平台上发帖,其行为固然构成诽谤罪,但并不符合上述四种情形。”
“因此,我恳请合议庭判定我方当事人寻衅滋事罪不成立!”
听到这里,林北不由得暗暗摇了摇头。
学艺不精啊哥们儿。
这不纯纯送菜么?
果然。
鲍龙鑫刚说完,张三便站了起来。
“对方律师有点东西,但是不多。”
“你刚才在那里列举了半天刑法中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说的很对,但如果我拿出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网络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请问阁下如何应对?”
张三面带微笑,淡淡说道:
“《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编造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符合你刚才说的寻衅滋事罪第四种情形,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鲍龙鑫:嗯?(〃?????)ゞ
嘶!
想起来了,当年司法考试的时候貌似就考到这个来着。
但好像……应该……也许……大概……不是这么解读的吧?
“呃……虽然这个司法解释确实有这些内容,但我认为公共秩序指的是公共场所秩序,我方当事人在网络社交平台发帖,这个并不算……”
结果话还没说完,便被张三打断了。
“别说了,这个法条不是你这么理解的。”
包龙鑫当时就不乐意了。
有些不服气。
我承认你很牛批,但法庭辩论又不是论资排辈,而且我明明记得就不是这样子啊。
想到这里,鲍龙鑫梗着脖子道:“张三老师,虽然您很厉害,但不能这么武断吧,我认为我并没有理解错。”
“你就是理解错了!”
张三伸出中指推了推眼镜架,一脸“王の蔑视”的表情。
“这法条就是我参与起草编撰的,我还不清楚?”
“来来来,我来给你解释一下是什么意思!”
“公共秩序并不单指狭义的公共场所秩序,也包括网络秩序……”
张三解释起来。
而此时,林北下巴已经掉到地上捡都捡不起来。
雾草!
己方律师居然拥有法律最终解释权!?
好家伙,学法律的碰上编法律的,这你跟谁说理去?
话说回来,鲍龙鑫这哥们儿也是挺悲催的。
让你玩游戏,你居然单挑GM……
不被血虐才奇了怪了。
反正包龙鑫这会儿已经彻底麻了。
脑瓜子嗡嗡的。
张了张嘴,半天没说出一个字来。
妈妈!
我想回家, 我再也不想当律师了!
哇(暴风哭泣)
。゜゜(′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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